(2015)东商初字第7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为民、张华美与张华美、吕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为民,张华美,吕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87-2号原告:徐为民。被告:张华美。被告:吕云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为民诉被告张华美、吕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为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徐为民负担。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育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