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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法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腾文与段立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文,段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法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滕文,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立明,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腾文与被执行人段立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0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段立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段立明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段立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滕文工资14000元,于2015年2月6日前偿还5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偿还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初字第02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雷斌琦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罗振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