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周军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114号罪犯周军,男,生于1972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周军曾于1992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后因2次脱逃,被加刑三年六个月。1998年7月26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以(2003)成刑初字第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周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4日以(2003)川刑终字第97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103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以(2009)德刑执字第94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1年8月15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七个月;于2013年1月9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0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红敏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