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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城执字第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案外人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广对,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历城执字第505-2号案外人济南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肖广对,现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王磊,住济南槐荫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8月18轮侯预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磊向案外人购买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济南中海紫御东郡11号楼1单元2201室。案外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异议称,其公司出售给王磊的济南中海紫御东郡11号楼1单元2201室系商品预售房,虽然双方办理了网签备案,但没有为其办理房产证。王磊是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上述房屋,其公司为担保人。因王磊没有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起诉了其公司,其公司作为担保人为王磊代还了银行贷款。2012年其公司又起诉了王磊,请求解除与其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并返还上述房屋。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其公司与王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判决书已生效。故请求依法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查明,2009年10月28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王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王磊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向案外人购买济南中海紫御东郡11号楼1单元2201室房产一套。后因王磊未按约还贷,银行起诉了案外人。案外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于2012年起诉了王磊,济南市历下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2)历商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案外人与王磊签订的关于济南中海紫御东郡11号楼1单元2201室房产的买卖合同;王磊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将上述房屋返还案外人。该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10日生效。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王磊与案外人关于买卖济南中海紫御东郡11号楼1单元2201室商品房的合同已解除,王磊对该房产已不再享有任何权利,故应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案外人所提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济南中海紫御东郡11号楼1单元2201室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未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裁定解除对中海紫御东郡11号楼1单元2201室房产的预查封。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延义审判员  周明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