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某,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黄某某,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光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黄某甲,1999年5月3日出生;生育一女孩黄某乙,2008年1月9日出生。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被告三年前买辆出租车后,养成了很多不良习惯,不但不给家庭任何帮助,还经常跟原告要钱,甚至不回家居住,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原告抚养子女,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将近20年,一起做生意卖点蔬菜水果等已经10多年,之前坐摊下乡卖菜也有三四年了,后来经营了一个店铺。后年经原告同意从被告妹妹那买了个QQ车,经营出租车生意,但被告没有养成不良习惯,原、被告没有达到离婚的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12月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黄某甲,1999年5月3日出生;生育一女孩黄某乙,2008年1月9日出生。原告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养成了不良习惯,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婚姻证。原、被告在庭审中的笔录,在案为凭。以上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养成了不良习惯,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姜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