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刑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罪犯莫正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刑执字第595号罪犯莫正斌,生于1989年2月4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2010)岳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广法刑终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止。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执行机关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5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莫正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从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获标准考核分141分,月均7.05分。该犯出具了家庭困难证明。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莫正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正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维登审判员 黄河银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郑玥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