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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开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肖建梁、肖钰澄等与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建梁,肖钰澄,陈和根,陶凤英,马玉玲,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开民初字第00242号原告肖建梁。原告肖钰澄。法定代理人肖建梁(系肖钰澄父亲)。原告陈和根。原告陶凤英。原告马玉玲。委托代理人周建立、黄震宇,无锡市滨湖区胡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仓松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奚安娜,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建梁、肖钰澄、陈和根、陶凤英、马玉玲与被告无锡蓝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建梁、肖钰澄、陈和根、陶凤英、马玉玲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肖建梁、肖钰澄、陈和根、陶凤英、马玉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梁、肖钰澄、陈和根、陶凤英、马玉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76元,减半收取计688元,由原告肖建梁、肖钰澄、陈和根、陶凤英、马玉玲承担。审 判 员 许 颖代理审判员 杨 牧人民陪审员 倪国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闵袁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