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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福建省南平华龙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华旭、朱从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南平华龙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华旭,朱从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21号原告:福建省南平华龙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长富花园D座A-C-33-34。法定代表人:叶礼树,董事长。被告:魏华旭,男,197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朱从梅,女,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平市延平区。担保人:吴某,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担保人:章某,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原告福建省南平华龙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魏华旭、朱从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人民币70000元的范围内对被告魏华旭、朱从梅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6号房产(合同号2007010374383)予以查封。原告以担保人吴某、章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6号(合同号201500311)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南平华龙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吴某、章某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6号房产(合同号201500311)一套。二、查封被告魏华旭、朱从梅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健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闽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