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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沈某某,女,1984年1月23日出生,满族,住抚顺市望花区。被告赵某某,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