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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民初字第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盼伟诉被告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盼伟,王红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清民初字第1702号原告:李盼伟,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涛,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伟,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李盼伟诉被告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盼伟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做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因被告王红伟外出,无具体地址,无联系方法,本院依法向被告王红伟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盼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红伟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盼伟诉称:原告李盼伟与被告王红伟是熟人,通过朋友介绍,2012年10月18日,被告王红伟向原告李盼伟借款90000元,并向原告李盼伟书写了借据一份。后经原告李盼伟多次催要,被告王红伟一直推脱未还。要求被告王红伟偿还借款90000元。被告王红伟未到庭,法定期限内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8日,被告王红伟向原告李盼伟借款90000元,并向原告李盼伟书写了借据一份,后经原告李盼伟催要,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王红伟借原告李盼伟90000元,被告王红伟向原告李盼伟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债权债务数额清楚,原告李盼伟按约定向被告王红伟提供了借款,被告王红伟经原告催要,应及时偿还,故原告李盼伟要求被告王红伟偿还借款本金90000元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红伟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力的放弃,本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红伟偿还原告李盼伟借款本金9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王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闫军景审判员  赵志民审判员  库锁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