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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兰商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章树良与徐正飚、郑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树良,徐正飚,郑慧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兰商初字第1714号原告章树良。委托代理人陈国荣。被告徐正飚。被告郑慧君。原告章树良为与被告徐正飚、徐正科、郑慧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伟生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树良的委托代理人陈国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正飚、徐正科、郑慧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拒不到庭,(庭审后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徐正科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树良诉称,2013年4月19日被告徐正飚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到人民币7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期到4月22日归还,被告徐正科对被告徐正飚的借款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徐正飚于2013年12月20日归还20万元,之后一直未能归还50万元借款。原告为讨为欠款,多次向被告及担保人催讨,被告徐正飚于2014年9月7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于10月20日还15万元,11月20日归还15万元,12月20日还清。被告作出承诺后也未能按计划归还。被告徐正飚、郑慧君是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正科自愿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徐正飚、郑慧君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和利息236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2014年11月15日,之后计算至履行完毕止)。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借条、农业银行明细对帐单、还款计划为证。被告徐正飚未作答辩被告郑慧君未作答辩。因被告徐正飚、郑慧君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被告徐正飚于2013年4月19日向原告章树良借款70万元,约定于2013年4月22日归还,由被告徐正科担保。2013年12月20日归还借款20万元。2014年9月7日徐正飚出具还款计划,所欠现金50万元计划于2014年10月20日归还15万元,2014年11月20日归还15万元,2014年12月20日还清。此后因被告徐正飚没有按时归还,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徐正飚与郑慧君是夫妻。本院认为,原告章树良与被告徐正飚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郑慧君与徐正飚是夫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因被告没有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正飚、郑慧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章树良借款500000元,并支付从2014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合计7788元,由被告徐正飚、郑慧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036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陈伟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姜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