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衢州东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衢州东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衢州嘉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衢州东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衢州嘉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海涛,程能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1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巨化文昌路120号。诉讼代表人:程继,行长。被告:衢州东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浙西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徐海涛。被告:衢州嘉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浙西大道109号10区。法定代表人:黄鸿勇。被告:徐海涛,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2527197212260013,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经济开发区浙西大道99号。被告:程能胜,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号码330802197101153634,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经济开发区浙西大道9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诉被告衢州东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衢州嘉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徐海涛、程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衢化支行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魏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