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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金柱与朱瑞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金柱,朱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马金柱。被执行人朱瑞兰。马金柱申请执行朱瑞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瑞兰在银行存款人民币44444元至法院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昌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朱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