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王加武与俞登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加武,俞登海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保字第00007号申请人:王加武,男,1968年0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被申请人:俞登海,男,1982年08月01日出生,汉族,住天长市,申请人王加武因被申请人俞登海怠于偿还借款,于2015年02月0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俞登海在扬州厚基建材经营部的运输款5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俞登海在扬州厚基建材经营部的运输款5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顶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叶 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