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终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苟小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苟小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成民终字第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刘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曦,北京市华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苟小英,女,汉族,1966年5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刘源泰,成都市金牛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与被上诉人苟小英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4)青羊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作为乙方与甲方案外人周杭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征得甲方同意,为其选派护理员苟小英,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护理费用7000元人民币,甲方在预签订本合同时支付人民币1000元作为定金,余款于乙方护理员上岗时一次性付清。(护理员不得代为收取)……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乙方护理员进行管理、教育和工作指导,……乙方有权向甲方了解和询问护理员的工作情况,并对甲方投诉或护理员反应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乙方负责���理员的岗前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接受投诉、调换请求并妥善处理。……任何时候如甲方鼓动护理员脱离乙方与其单独签约或为其介绍其他工作,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护理费累计总额3倍的违约金。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向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乙方护理员的《工作日志表》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该份合同有甲方的签名和乙方公司的盖章,尾部空白处写有“2013.9.2号受伤,右手腕桡骨骨折”的字样。2013年8月29日,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安排苟小英到客户周杭家从事母婴护理服务。苟小英在工作期间填写了《成都泓福泰家政有限公司母婴护理员工作日志表》,载明护理员姓名:苟小英,上岗时间:2013年8月29日,产妇姓名:周杭,并记载了8月29日下午至9月2日的护理项目及内容。2013年12月19日,苟小���向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苟小英与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2014年3月20日,该委作出成青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000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苟小英与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其后,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起诉原审法院。另查明,1.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系经营范围为居民服务、社会经济咨询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2.苟小英于2013年9月2日受伤后未再为案外人周杭提供护理服务。庭审中,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还出示了:1.《月嫂上岗花名册》六份,记载了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2013年7月至2013年12月上岗月嫂名单;2.《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3月服务员月嫂/育婴费发放表》、《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4月服务员月嫂/育婴费发放表》、《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5月服务员月��/育婴费发放表》、《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6月服务员月嫂/育婴费发放表》、《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7月服务员月嫂/育婴费发放表》、《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8月服务员月嫂/育婴费发放表》、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发放工资的银行转账交易单据三份,欲证实其公司工资发放是通过银行转账及2013年8月之前未向苟小英发放过工资。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母婴护理服务合同、成都泓福泰家政有限公司母婴护理员工作日志、营业执照、庭审笔录等在案为证。原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接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泓福泰家政公司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其指派苟小英为公司客户提供家政服务,填写工作日志,表明由泓福泰家政公司为苟小英安排工作并对其进行管理。泓福泰家政公司与客户所签《母婴护理服务合同》约定由泓福泰家政公司向客户收取护理费用,其向客户收取护理费用是基于苟小英所提供的劳动,足以证明苟小英提供的劳动是泓福泰家政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本案中苟小英工作后不满一周即因受伤而停止向泓福泰家政公司客户提供护理服务,但其受伤前从事泓福泰家政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泓福泰家政公司的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泓福泰家政公司与苟小英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泓福泰家政公司请求确认双方建立劳动的时间和苟小英的工资标准的诉请,因泓福泰家政公司的上述两项诉请均超越了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原审法院依法不予处理。综上,原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苟小英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不服原判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与苟小英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对确认工资标准和劳动时间的诉请,一审应当处理而非是另案起诉。被上诉人苟小英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所提该公司与苟小英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一审中苟小英提供的案外人周杭与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签订《母婴护理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鸿福泰家政服务公司委派苟小英前往周杭家从事月嫂服理工作。同时该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内容看,苟小英是接受鸿福泰家政服务公司管理,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对该项上诉理由,因与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对上诉人泓福泰家政服务公司所提应当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间和月工资标准的上诉理由,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是仲裁前置程序,未经仲裁裁决的事项不属于法院审理案件范围。故原判以该项诉请超仲裁裁决范围为由未于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确定的金额和负担方式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用10元由上诉人成都泓福泰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小华代理审判员 邓凌志代理审判员 胡小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胡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