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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峄执字第3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魏培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培真,霍志稳,刘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386-3号申请执行人魏培真,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霍志稳,女,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加华,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23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霍志稳与其配偶燕红武共有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