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申培杰与张校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培杰,张校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51号原告申培杰。被告张校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培杰诉被告张校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申培杰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校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培杰撤回对被告张校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洪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宁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