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千商初字第0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昆山市海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千商初字第0346号原告昆山市海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大唐工业区11号厂房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82959621。法定代表人张秀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同俊。被告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工业园区环东一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8515210X。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海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枫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市海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海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89元,由原告昆山市海兴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宏光人民陪审员 俞 绮人民陪审员 朱 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金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