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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锅鹏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锅鹏,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80号原告锅鹏,男,198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43号智博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79586766-X。法定代表人叶茂华,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钟祥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锅鹏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千艺术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锅鹏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海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高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