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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调确字第07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9-15

案件名称

王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07361号申请人王x,男,1959年10月26日出生。申请人王x1(王x之妹),女,1962年4月4日出生。申请人王x2(王x之弟),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2015年2月6日,申请人王x、王x1、王x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被继承人王x(身份证号:)名下在中国xx银行账号:、、,卡号:。xx银行账号:xx-xxx、xx—xxx,卡号:。xx银行卡号:中所有本金及利息归王昭(身份证号:)所有。2、王x、王x1放弃继承王x名下在中国xx银行账号:、、,卡号:。xx银行账号:xx—xxx、xx—xxx,卡号:。xx银行卡号:中所有本金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x、王x1、王x2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王x、王x1、王x2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x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秦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晓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