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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崔学忠与张英贺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学忠,张英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崔 学 忠 与 张 英 贺 买 卖 合 同 纠 纷 终 结 执 行 裁 定 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平法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崔学忠,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张英贺,男,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扣划并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周 琨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春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