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与莱玛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莱玛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3。法定代表人徐燕。委托代理人杨翠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玛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9。法定代表人AKOPOVNIKOLAY。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莱玛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本院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