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与莱玛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莱玛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民初字第388号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9-3。法定代表人徐燕。委托代理人杨翠薇,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玛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99。法定代表人AKOPOVNIKOLAY。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莱玛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三泰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5元,本院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泽琼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吴毓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