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民初字第2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民初字第2233号原告王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衍奎审 判 员 王中喜人民陪审员 张传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董钰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