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商)初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朱伟建与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建,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商)初字第1176号原告朱伟建(北京千禧聚源五金机电销售部业主),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身份号码×××。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通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0255677-1。负责人李燕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晓峰,北京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伟建与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粤顺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琬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建,被告新粤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晓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原告朱伟建起诉称:被告从2007年开始从原告处购买五金电器,共欠原告货款55021.6元。被告于2012年给原告出具了金额共计55021.6元的3张转账支票,但没有告知原告密码,原告无法实现其票据利益。无奈,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票据金额55021.6元;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新粤顺公司答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第一,涉诉转账支票的收款人空白,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本案涉及3个票据法律关系,原告无权在同一案件中起诉;第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时效。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新粤顺公司交给朱伟建北京农商银行转账支票3张。票号06726696的支票票面载明:“出票日期为2012年3月28日,收款人空白,金额为壹万玖仟贰佰贰拾元整,密码空白,出票人新粤顺公司。”票号06697068的支票票面载明:“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19日,收款人空白,金额为壹万柒仟元整,密码空白,出票人新粤顺公司。”票号06697069的支票票面载明:“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18日,收款人空白,金额为壹万捌仟捌佰零壹元陆角整,密码空白,出票人新粤顺公司。”另查,孙瑞洁从2004年到2013年11月之间是被告的财务总监。另查,朱伟建就本案事实曾于2014年6月24日起诉,后撤诉。朱伟建陈述,其是新粤顺建材城的商户。2007年至2010年,其给被告供应五金电料及电线电缆。结账时,朱伟建将送货单和发票给被告公司的财务总监孙瑞洁,孙瑞洁核对后就留下入账了,然后批准给其支票,其再到会计处拿支票。这3张支票都是这样取得的。这三张支票因被告账上没钱所以没有告诉其密码。诉讼中,经本院向孙瑞洁询问,孙瑞洁称涉诉的3张转账支票是被告后期给手续齐全的材料供应商的。当时公司���公司的请购单、报销单,以及供应商手中的发票等单据收齐了,才给供应商开具支票,所以供应商手中没有相关单据了。上述事实,有原告朱伟建提交的转账支票,本院(2014)顺民商初字第9693号案件的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新粤顺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符合关于票据制作的法律规定,为有效票据。朱伟建对新粤顺泰公司的票据权利应当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行使,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票据权利,其享有的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但朱伟建仍享有相应民事权利,其有权要求新粤顺公司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普通债权,适用民法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朱伟建就本案事实及转账支票曾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后撤诉,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本案起诉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新粤顺公司的抗辩,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朱伟建要求新粤顺公司返还票据利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朱伟建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五万五千零二十一元六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如果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八元,由被告北京新粤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琬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丁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