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5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李海山与赵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山,赵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06-3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山,男,48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赵志,男,53岁,汉族,教师,住开鲁县。本院制发的(2014)开民初字第10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志在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资账户(账号:);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自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8月5日止),冻结期间允许注入,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任何人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铭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