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马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屏山执字第107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4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因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取保候审。关于被执行人马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屏山刑初字第131号判决书,以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2月5日对该判决的罚金移送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已缴纳罚金15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某某已自动履行罚金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罚金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罗 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文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