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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马民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姜加美与陈峰、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加美,陈峰,许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马民初字第00097号原告姜加美,居民。被告陈峰,出生年月及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被告许红,居民。委托代理人郑忠奎。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加美与被告陈峰,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加美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需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加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加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加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在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志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