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玉良申请执行高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良,高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良,男,汉族,1974年2月1日出生,武汉铁路局信阳车务段职工,住信阳市羊山新区。被执行人高琦,男,成年,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2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向被执行人高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琦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琦银行存款42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