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民初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原告城固县祥祥金属焊接部与被告丁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固县祥祥金属焊接部,丁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第00255号原告城固县祥祥金属焊接部,地址城固县江滨公园对面。负责人王XX,系部业主。被告丁XX,男,生于196X年X月XX日,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X,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城固县祥祥金属焊接部与被告丁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祥祥金属焊接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固县祥祥金属焊接部撤回对被告丁世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城固县祥祥金属焊接部承担。审判员 :李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