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民初字第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侦根与被告林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侦根,林文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秦民初字第3781号原告王侦根,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家兵、周亚帅,江苏唯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文建,男,1967年11月25日生。原告王侦根与被告林文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侦根的委托代理人袁家兵、周亚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文建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侦根诉称:2012年7月26日,被告林文建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该款项系原告为被告垫付的工程材料款,亦属于借款的性质。而后在2012年7月30日,被告林文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且约定还款日期为2012年10月30日,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2012年8月2日,原告将借款汇给被告。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上述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林文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6日,被告林文建向原告立下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欠王侦根陆万元整(¥60000.00)”。对该笔款项,原告陈述因被告做工程,被告让原告帮忙为其垫付工程材料款而发生。2012年7月30日,被告林文建又向原告立下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向王侦根借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还款日期2012年10月30日(三个月)”。同年8月2日,原告王侦根向被告林文建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汇入193000元。汇入款项与借据金额相差的7000元系原告预扣的利息。现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欠条、借据、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原告王侦根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侦根与被告林文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林文建应依法依约履行还款义务,逾期不还,属违约行为。现原告持据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因2012年7月30日的20万元借款,原告预扣利息7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在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2012年7月30日借款的实际金额应认定为193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因60000元款项未约定还款日期,故其主张从立据日即2012年7月26日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确定从起诉之日(2014年7月30日)开始计算;193000元的一笔,原告主张从2012年10月31日开始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两笔款项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文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侦根支付本金253000及利息(自201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93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两笔款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27元,由被告负担6000元,原告负担227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归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周 萍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人民陪审员 杨家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