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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句容和盛工艺品厂与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和盛工艺品厂,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太沙商初字第00142号原告句容和盛工艺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行香镇东,组织机构代码75640543-8。投资人武文军,公司厂长。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沙溪镇民营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朴元善,公司董事长。原告句容和盛工艺品厂诉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句容和盛工艺品厂的投资人武文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句容和盛工艺品厂诉称:原、被告双方存在多年业务往来关系,原告为被告供应假发等材料,截至2014年7月4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0311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付所欠货款。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031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2013年采购单传真件,载明“担当周俊英…ORDERNO.:YL-ZC-JRHS-014VENDER:句容和盛工艺品ATTN:武老板…购买号130917…发套139925.70¥79754.40以上价格含17%税含运费…采购日期2013-12-4”,周俊英在上述采购单传真件下方载明“此张定单上的13992个发套全部入元林仓库了”。原告提供的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2014年采购单传真件,载明“担当周俊英…ORDERNO.:YL-ZC-JRHS-001VENDER:句容和盛工艺品ATTN:武老板…发条2502.50¥625.00以上价格含17%税含运费…采购日期2014-3-20”,周俊英在上述采购单传真件下方载明“此单上的250米发条入元林仓库”。原告提供的2014年4月11日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付款申请单复印件,载明“付款2014年7月4日付30000.余50311.…申请人周俊英部门经理徐强董事长摘要:付句容和盛货款…合计金额捌万零叁佰壹拾壹元正¥80311.00”。2014年4月18日,句容和盛工艺品厂向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货物:假发合计80379.40…”。2014年7月4日,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通过网上银行汇至原告句容和盛工艺品厂帐户3000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单传真件、送(销)货单回单联、快递回执及查询记录、付款申请单复印件、银行明细打印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采购单传真件、送(销)货单回单联、付款申请单复印件、银行明细打印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均能相互吻合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告句容和盛工艺品厂与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现被告结欠原告货款50311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采购单传真件、银行明细打印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应予认定,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货款5031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根据原告所举证据并结合原告当庭陈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句容和盛工艺品厂货款503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当事人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市支行,账号:45×××14)。案件受理费1058元,由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句容和盛工艺品厂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元林玩具(苏州)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审 判 长 王 月代理审判员 张 圣人民陪审员 周文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