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波诉广汉市家和建材厂、杨太全、广汉市宏祥建材经营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波,广汉市家和建材厂,杨太全,广汉市宏祥建材经营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130号申请人杨波。被申请人广汉市家和建材厂,住所地:广汉市连山镇。法定代表人杨太全,任该厂厂长。被申请人杨太全。被申请人广汉市宏祥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汉市连山镇。申请人杨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家和建材厂、杨太全、广汉市宏祥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杨波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广汉市家和建材厂、杨太全、广汉市宏祥建材经营部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扣押申请人杨波所有的巡洋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川FJE6**)。申请人杨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