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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苍南县七彩包装厂、孙志袍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甬仑催字第18号申请人:苍南县七彩包装厂法定代表人:孙志袍,该厂负责人。申请人苍南县七彩包装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1月3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乐事达文具有限公司为出票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31300051/31321366、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3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60000元、收款人为苍南县七彩包装厂、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苍南县七彩包装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苍南县七彩包装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希松审 判 员  龚 倩人民陪审员  黎纪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沈晓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