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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法执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胡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胡某,吴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3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胡某被执行人吴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7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21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某借款465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计算利息,从2012年7月4日起计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已付2000元);被执行人吴某某负连带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59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横山县支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现依法予以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横山县支行账户6228482940355459616中的存款30113.60元,划拨后继续对其账户予以冻结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荫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