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德阳市川西化工有限公司诉张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阳市川西化工有限公司,张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保字第129号申请人德阳市川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华山北路96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富,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启勇,四川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宇。申请人德阳市川西化工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宇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德阳市川西化工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川西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不当保全行为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同时予以查封、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宇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申请人德阳市川西化工有限公司之担保人杨世富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1辆(车牌号:川FJF8**)。申请人德阳市川西化工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肖忠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郝丽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