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昆民初字第2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林建明与董心宽、黄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明,董心宽,黄小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初字第2903号原告林建明。被告董心宽。被告黄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明与被告董心宽、黄小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明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心宽、黄小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明撤回对被告董心宽、黄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林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方园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