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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宁波盛恒印务有限公司与宁海正霖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盛恒印务有限公司,宁海正霖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深商初字第32号原告:宁波盛恒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晁炜炜。委托代理人:唐家燕。被告:宁海正霖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承照。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盛恒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正霖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盛恒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4元,减半收取1122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两项合计2142元,由原告宁波盛恒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吴雪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