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庞学福、唐叶挺诉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庞学福,唐叶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仲监字第00002号申请人:庞学福申请人:唐叶挺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因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19日、1月21日,本院安排调查和询问,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的委托代理人刘X、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X文均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的请求及理由:申请人请求确认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理由:既选择仲裁,又选择法院,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2014年10月20日,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网上商城合作协议》。该协议中第八条约定“本合同于其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的争议解决方式。本院认为,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在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中对争议的解决方式,既约定可以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又约定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诉讼解决,且又未对上述协议中仲裁条款达成补充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上述仲裁协议应属无效。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与被申请人共创互赢网络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0日签订的《网上商城合作协议》中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庞学福、唐叶挺共同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 滨审判员 赵全喜审判员 吴平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臧文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