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许国柱与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柱,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825号原告许国柱,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福建省莆田市。委托代理人肖宏,重庆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333号附7号,组织机构69391977-2。法定代表人詹新华,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柱与被告重庆蓝天医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柱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柱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许国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谋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