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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宜昌楚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文涛与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楚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文涛,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异字第00003号异议申请人(案外人)宜昌楚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郑文涛。被申请人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克岸,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文涛与被申请人宜昌卓越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中,案外人宜昌楚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楚祥商贸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其名下位于卓越广场B座1单元17层021708号房产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楚祥商贸公司因查询到其房产并未被查封,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案外人楚祥商贸公司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撤回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宜昌楚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其名下位于卓越广场B座1单元17层021708号房产解除查封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高审 判 员  杨 楠代理审判员  侯焱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郦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