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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汤某、汤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汤某,汤某某,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齐某某,男。被告汤某,女。被告汤某某,男。被告赵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汤某、汤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汤某、汤某某、赵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元。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于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