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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新兰与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兰,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文卿,执行董事。王新兰诉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07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委托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东方健源农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李江海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