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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初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祝富豪与赵坤、王焕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526-1号原告祝富豪,男。法定代理人祝立军,男。法定代理人韩咏梅,女。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亚龙、李萍,均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坤,男。被告王焕齐,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祝富豪诉被告赵坤、被告王焕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焕齐所有的豫A898**号轿车,以便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到执行,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焕齐所有的豫A898**号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闫 海审 判 员 毛 军人民陪审员 袁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