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思希宏与边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1195-1号申请执行人思希宏,男。被执行人边步发,男。申请执行人思希宏与边步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16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02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1520元,共计10552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边步发的银行存款105520元或被执行人边步发经营的榆林市榆阳区绿源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055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项志军审判员 王泽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白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