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兴云诉杨树军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45号原告徐兴云,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杨树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兴云诉被告杨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兴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宣判前,原告徐兴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徐兴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兴云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