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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兴云诉杨树军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45号原告徐兴云,男,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杨树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兴云诉被告杨树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兴云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宣判前,原告徐兴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徐兴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兴云负担。审判员  包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