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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厦民终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庄进金与谢俊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庄进金,谢俊扬,厦门金航盛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厦民终字第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庄进金,男,汉族,1981年3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俊扬,男,汉族,1957年3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章辉,福建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厦门金航盛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6690-X。法定代表人庄进金。上诉人庄进金因与被上诉人谢俊扬、原审被告厦门金航盛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初字第52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庄进金上诉主张,被告庄进金的住所地为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西亭村樟头20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被告,即庄进金及厦门金航盛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两个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厦门金航盛港口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厦门市湖里区,故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庄进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丽珊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 毅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