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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雄法民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诉被告李世清、姚庆凤、沈学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李世清,姚庆凤,沈学其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法民二初字第1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显锋。委托代表人:赵受银,该行经理。被告:李世清,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南雄市。被告:姚庆凤,女,汉族,1965年12月出生,住南雄市。被告:沈学其,男,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南雄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诉被告李世清、姚庆凤、沈学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现已自行和解。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雄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中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