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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开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崔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崔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徐艳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