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初字第5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吴安珍与成都海纳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5489号原告吴安珍,女。被告成都海纳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吴安珍诉被告成都海纳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吴安珍于今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成都海纳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经审查,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安珍撤回对被告成都海纳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吴安珍承担。代理审判员 严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区慧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