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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民三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高存举与宋立功、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存举,宋立功,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民三初字第874号原告高存举。委托代理人蒋蕊蕊,山东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立功。被告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玉令,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三勇,山东鸢都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崔建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俊旭,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存举诉被告宋立功、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存举于2015年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存举撤回对被告宋立功、潍坊齐荣纺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存举负担。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学远人民陪审员  王杰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高 璐 来源:百度“”